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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11025号“皇朝凤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4:14第56411025号“皇朝凤祥”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9495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忠云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忠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6411025号“皇朝凤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皇朝凤祥”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第17030259号“老凤祥”、第21338076号“凤祥”、第20643385号“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珠宝、首饰”、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产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第908263号“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皇朝凤祥”完整包含该商标主体部分“凤祥”,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11025号“皇朝凤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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