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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94735号“老凤楼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4:08第46994735号“老凤楼龙”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3023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老凤楼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46994735号“老凤楼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凤楼龙”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玛瑙;项链(首饰);珍珠(珠宝);翡翠;银制工艺品;珠宝首饰;戒指(首饰);手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凤祥”、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家用贵重金属容器;贵重金属咖啡餐具;首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老凤楼龙”与该引证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94735号“老凤楼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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