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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03252号“红鑫尔克HXE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3:57第58603252号“红鑫尔克HXEK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9666号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首均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首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603252号“红鑫尔克HXE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鑫尔克HXE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天然树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65522号“鸿星尔克”商标和第3704605号“鸿星尔克ERK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稀料;天然树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03252号“红鑫尔克HXE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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