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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85500号“SORA&KUM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3:51第58285500号“SORA&KUM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0959号
异议人:酷末(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百人一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酷末(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百人一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285500号“SORA&KUM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ORA&KUM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糖;巧克力;甜食;果冻(糖果);蜂蜜;饼干;薄烤饼;布丁;蛋糕;果馅饼;华夫饼干;面包;面包干;泡芙;馅饼(点心);谷类制品;冰淇淋;果汁刨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028016号“KUMO KUM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026009号“KUMO KUM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蜂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85500号“SORA&KUM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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