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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31055号“凤凰千庭高山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1:20第53031055号“凤凰千庭高山茶”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3841号
异议人:广东千庭茶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锡水
异议人广东千庭茶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锡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3031055号“凤凰千庭高山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凰千庭高山茶”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89533号“千庭”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巧克力;果冻(糖果);饼干;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本案提供的荣誉证书、广告宣传资料、异议人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千庭”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当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其所处地域相同,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千庭”,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31055号“凤凰千庭高山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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