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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41010号“卡萨大白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1:25第56941010号“卡萨大白熊”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6365号
异议人:艾弗斯荷兰技术管理咨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会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弗斯荷兰技术管理咨询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会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6941010号“卡萨大白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萨大白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97635号“贝里熊”、第50264229号“贝里麦德维熊”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苏打水;起泡饮料用锭剂”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41010号“卡萨大白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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