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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12086号“QILINJEWELR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1:15第51912086号“QILINJEWELR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694号
异议人:麒麟控股卢森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麒麟珠宝(天津)有限公司
异议人麒麟控股卢森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麒麟珠宝(天津)有限公司(原名称:麒麟珠宝(天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1912086号“QILINJEWEL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ILINJEWELRY”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广告;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替他人推销;报刊剪贴;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210002号“QEELI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样品散发;市场营销研究;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12086号“QILINJEWELR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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