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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17325号“腾爱童大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1:02第54217325号“腾爱童大夫”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579号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燕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4217325号“腾爱童大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腾爱童大夫”指定使用于第44类“按摩”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87902号“腾爱·医生 TENCARE DOCTOR及图”商标、第16020364号、第18305057号、第20787022号“腾爱·糖大夫 TENCARE DOCTOR TANG及图”商标、第18305084号“腾爱·糖大夫 TENCARE DOCTOR TANG”商标、在先申请的第48331758号“腾爱糖大夫 TENCARE DOCTOR TANG”商标分别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44类“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第10类“医用针;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器械箱;套(管)针”等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53847号“腾讯腾爱”商标、第19343576号“腾亲医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心理专家服务;远程医学服务;治疗服务;健康咨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等服务。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217325号“腾爱童大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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