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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12685号“TEKNOV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9:58第57412685号“TEKNOV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547号
异议人:罗萨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高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萨多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7412685号“TEKNOV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KNOVO”指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非医用紫外线灯;空气过滤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气消毒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25524号“TEKN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空气冷却器;家用电动搅拌机;离心泵;链锯;空气压缩机”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22044号“TEKNO PR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加热器(装置);水冷却装置;水消毒器;装饰喷泉;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热气装置;手电筒置”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读音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12685号“TEKNOV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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