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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87158号“TEKNOV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0:12第57387158号“TEKNOV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553号
异议人:罗萨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高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萨多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7387158号“TEKNOV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KNOVO”指定使用于第9类“防护头盔用防护面罩;防尘面具;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呼吸面具过滤器;滤气呼吸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25524号、第11625523号“TEKNO”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7类“空气冷却器;家用电动搅拌机;离心泵”、第9类“电线连接物;扩音器;安培计;头戴耳机;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87158号“TEKNOV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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