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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63383号“巴斯 罗斯科 BUZZ ROSK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9:42第56663383号“巴斯 罗斯科 BUZZ ROSKOW”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403号
异议人:王庆洪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楚雄
异议人王庆洪对被异议人钟楚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663383号“巴斯 罗斯科 BUZZ ROSK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斯 罗斯科 BUZZ ROSKOW”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鞋;成品衣;内衣;裤子;袜;皮带(服饰用);睡衣;童装”商品。异议人引证的第40463275号“巴斯·罗宾斯 BUZZ ROBBINS”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290349号“BUZZ ROBBINS”商标、第47232360号、第47311254号“BUZZ ROBBIN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裤子;体操服;袜;婴儿全套衣;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了异议人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63383号“巴斯 罗斯科 BUZZ ROSK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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