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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58185号“AILIANG HYUND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9:33第56258185号“AILIANG HYUNDA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0993号
异议人:现代重工业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洪亮
异议人现代重工业控股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洪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9期《商标公告》第56258185号“AILIANG HYUND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LIANG HYUND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3706号、第981731号“HYUND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HYUNDAI”,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58185号“AILIANG HYUND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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