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84344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9:22第58843448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503号
异议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四娥
异议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四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4344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包;手提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93856号“MK及图”、第19993851号“MICHAEL KORS M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提包;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4344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