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487908号“SCOTT P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9:08第58487908号“SCOTT PR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882号
异议人一:斯科特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斯科特运动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康芙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斯科特科技公司、斯科特运动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康芙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487908号“SCOTT P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COTT P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护目镜;安全用护目镜;防护面具”等。 异议人一斯科特科技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19395号“SCOTT”、第10493705号“SCOTT”、第32779230号“SCOT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氧气转换装置;呼吸面具过滤器;滤气呼吸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SCOTT”,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斯科特运动股份公司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标志,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487908号“SCOTT P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