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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35015号“良品邻里LIANGPINLIN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9:01第59435015号“良品邻里LIANGPINLINLI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777号
异议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步锋
异议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步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435015号“良品邻里LIANGPINLIN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良品邻里LIANGPINLINL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75666号、第11399047号“良品铺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35015号“良品邻里LIANGPINLINL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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