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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45874号“HAD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3:35第45545874号“HADEN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011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萨比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萨比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45545874号“HAD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D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水果榨汁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611682号、第24401903号、第24405727号“图形”、第7669034号、第34729466号“阿里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垃圾桶、电动牙刷”、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1882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纫机、包装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的“阿里云”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545874号“HAD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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