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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10231号“GEM MONSTER DAZZLING FANTAS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3:43第55610231号“GEM MONSTER DAZZLING FANTASY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217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610231号“GEM MONSTER DAZZLING FANTAS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M MONSTER DAZZLING FANTAS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隐形眼镜清洁剂;隐形眼镜护理液;隐形眼镜消毒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16691号、第24711139号“MONSTER”及第53624473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眼镜(光学);照蛋器;叫狗哨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10231号“GEM MONSTER DAZZLING FANTAS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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