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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67511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3:25第38067511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6904号
异议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38067511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头条BYTEDANC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流动图书馆;录像带发行;导游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室内水族池出租;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组织抽奖”服务上。异议人称“头条”为“最前面的、居领先或优先地位的”之意,多指报刊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新媒体时代含义引申为“关注焦点”,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67511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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