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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79256号“APM&OPPA HIGH-END BRAND”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3:21第55879256号“APM&OPPA HIGH-END BRAND”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214号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坤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坤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879256号“APM&OPPA HIGH-END BRA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M&OPPA HIGH-END BRAND”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118号“APM MONACO”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8970038号“APM”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细银丝(银线);首饰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5732393号“APM MONACO”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英文“APM”且未形成明显与之相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以及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0038号“AP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79256号“APM&OPPA HIGH-END BRAND”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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