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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61933号“仁华欣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23:15第56261933号“仁华欣康”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3746号
异议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仁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261933号“仁华欣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华欣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胶囊;人用药;消毒纸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4071号、第3977431号、第4579855号“欣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品;原料药;片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的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欣康”,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人用药”商品上的“欣康”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因此被异议商标亦构成对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混淆误认,从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261933号“仁华欣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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