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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84836号“东风天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5:52第57484836号“东风天锦”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916号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洋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洋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484836号“东风天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风天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运载工具用空调器;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702号、第133550号、第4806245号、第9740866号“东风”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微型客车;微型载货汽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9457号“东风DONGFENG”、第18675903号“东风风行”、第18674367号“东风风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冷冻设备和装置;运载工具用空调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东风”,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要求认定其“东风”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84836号“东风天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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