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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23889号“伯岚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5:48第60023889号“伯岚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899号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春摇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春摇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23889号“伯岚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伯岚图”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毛毡用涂料(油漆);防腐蚀剂;颜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856095号、第41847922号“岚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2类“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第37类“无线电设备或电视设备的修理;电信机器和设备的修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97210号“VOYAH岚图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锈油;金属防锈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防腐蚀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岚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23889号“伯岚图”商标在“防腐蚀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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