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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30844号“THOM BERTT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5:28第58230844号“THOM BERTTO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866号
异议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小龙
异议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小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230844号“THOM BERT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OM BERTTON”指定使用于第18类“伞;手杖;马具用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9941号、第5711307号、第5845353号、第6249940号、第9540151号“THOM BROWN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大衣箱(行李)”、第25类“服装;童装;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设计师“THOM BROWNE”姓名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30844号“THOM BERTT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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