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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67001号“THOM BOYVVNF”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5:23第59867001号“THOM BOYVVNF”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863号
异议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液瀚
异议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液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867001号“THOM BOYVVN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OM BOYVVNF”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T恤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1307号、第5845353号、第6249940号、第9540151号“THOM BROWN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六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侵犯设计师“THOM BROWNE”姓名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67001号“THOM BOYVVNF”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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