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675047号“植物教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4:55第59675047号“植物教授”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462号
异议人:上海家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曼漫
异议人上海家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曼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675047号“植物教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植物教授”指定使用在第43类“旅馆;为社交集会出租房间;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824580号、第42833078号“植物教授”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奶粉;食用面筋”、第30类“高蛋白谷物条;面粉制丸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类似服务上在先宣传使用“植物教授”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75047号“植物教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