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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76902号“UBESIZ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4:59第60676902号“UBESIZ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478号
异议人:深圳市优百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点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瑞文
异议人深圳市优百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瑞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0676902号“UBESIZ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BESIZE”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手机专用支架;扬声器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85877号、第45979944号“UBEESIZE”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暗室灯(摄影);闪光灯(摄影)”、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独创性较高。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似,此种情况难谓巧合。而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UBEESIZE”等 ,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76902号“UBESIZ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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