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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40435号“茶一条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4:45第57340435号“茶一条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661号
异议人: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立青
异议人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立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340435号“茶一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一条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426181号、第34913338号、第38103573号“一条”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40435号“茶一条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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