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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47347号“宏宇门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4:36第58247347号“宏宇门窗”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2470号
异议人:广东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宏宇门窗制作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宏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宏宇门窗制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8247347号“宏宇门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宇门窗”指定使用在第37类“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维修电力线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4897号“宏宇HONGY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瓷砖;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瓷砖”等商品上的“宏宇HONGYU”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服务内容特点、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47347号“宏宇门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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