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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11229号“AUZTE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4:07第58111229号“AUZTEK”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670号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爱派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傲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傲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111229号“AUZTE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ZTEK”指定使用于第9类“蓝牙耳机;音响设备;电视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45959号、第33814764号“ZT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摄像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程控电话交换设备、成套无线电话”商品上的“中兴ZTE”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程控电话交换设备、成套无线电话”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11229号“AUZTE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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