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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03641号“亚太通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4:03第48603641号“亚太通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808号
异议人:科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恩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亚太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48603641号“亚太通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太通立”指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升降设备;金属加工机械;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7430098号“通力”、在先注册的第8186300号、第27430098A号“通力”、第22147466号“通力机电”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升降设备;电梯(升降机);金属加工机械;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2793号“通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升降设备;升降机绞链(机器部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亚太通立”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通立”,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一致程度,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03641号“亚太通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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