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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22218号“奶歪歪NAIWAIWA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4:12第59222218号“奶歪歪NAIWAIWAI”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230号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访友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访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222218号“奶歪歪NAIWAIW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奶歪歪NAIWAIWAI”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调味品;食用淀粉;饼干;米;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谷类制品;糕点;甜食”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7772号“爽歪歪”、第5539693号“爽歪歪”、第8226983号“歪歪”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35656号“爽歪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黄色糖浆;粥”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爽歪歪”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歪歪”,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22218号“奶歪歪NAIWAIWAI”商标在“糖;甜食;米;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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