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346785号“宾得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3:58第59346785号“宾得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809号
异议人:班达伯格酿造饮料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莱州杜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班达伯格酿造饮料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莱州杜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346785号“宾得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宾得宝”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77613号、第37302478号、第33320840A号“宾得宝”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了与异议人外文商标文字构成、设计风格高度近似的“BUNDABERG”商标。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汉字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46785号“宾得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