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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97882号“SANYO 三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3:25第55297882号“SANYO 三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461号
异议人:三洋电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中山市联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中山市联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5297882号“SANYO 三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YO 三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烫发用灯;美甲烤灯;烧烤炉用火山岩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55138号“SANYO”商标、第164572号“三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白炽灯泡;萤光灯泡;白炽灯照明设备;调光器;庭园灯;水银灯;钠蒸气灯;碘钨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波炉”商品上的“三洋”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中文与该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亦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97882号“SANYO 三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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