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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2368号“BSOUNDW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3:21第52022368号“BSOUNDW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0617号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白勇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白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2022368号“BSOUNDW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SOUNDW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苏打水;水(饮料);果汁;能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2351号“AB及图”、第3255334号“图形”、第11893087号“THE WORLD RENOWNED BUDWEISER LAGER BEER AB及图”、第1711372号“百威啤酒BUDWEISER及图”、第10267778号“百威 BUDWEISER”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矿泉水;啤酒;汽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22368号“BSOUNDW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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