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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64872号“中加雅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3:29第55064872号“中加雅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456号
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市中加雅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市中加雅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5064872号“中加雅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中加雅思”,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组织文化艺术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35002号“雅思智学”商标、第41335002A号“雅思智学”商标、第45405074号“雅思智学 IELT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书籍出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翻译;文稿撰写;娱乐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雅思”,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64872号“中加雅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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