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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64008号“北新朗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2:33第59364008号“北新朗盛”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248号
异议人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朗盛商标有限合伙企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窦传勇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朗盛商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异议人窦传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364008号“北新朗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新朗盛”指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2653号“北新”、第35124323号“北新万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防水粉(涂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北新”,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一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1563号“朗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颜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朗盛”,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64008号“北新朗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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