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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15774号“HONORE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2:27第57515774号“HONORE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278号
异议人一: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圣宝莱巴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荣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圣宝莱巴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荣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7515774号“HONOR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NOREE”指定使用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0575号、第14574328A号、第20138488A号、第30965134A号“HONO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盘(音像)”、“声音警报器”、“验手纹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不易于区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515456号“SAINT HONOR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眼镜套”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15774号“HONORE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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