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363882号“北新朗凯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2:38第59363882号“北新朗凯奇”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438号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窦传勇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窦传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363882号“北新朗凯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北新朗凯奇”指定使用于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2653号“北新”、第35124323号“北新万年”、第33389507号“北新金刚”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染料;油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北新”,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63882号“北新朗凯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