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194912号“SEAHONO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2:17第59194912号“SEAHONO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429号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海之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海之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194912号“SEAHON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AHONOR”指定使用于第45类“背景调查;法律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36588号“HONOR”、第38573575号“HONOR YOYO”、第45112327号“HONOR CHOICE”、第54352378号“HONOR LIF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私人保镖”、“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HONOR”,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94912号“SEAHON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