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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60054号“GOMEE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2:12第59060054号“GOMEE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426号
异议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语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语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9060054号“GOME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MEET”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积木(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室外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9056号、第6559497号、第32772732号“GOME”、第19160278号“国美 GOME及图”、第21019025号“GOMEPLUS”、第21186464号“GOMEXI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60054号“GOME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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