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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99024号“正豪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2:07第58999024号“正豪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422号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恒泽电器厂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恒泽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999024号“正豪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豪泰”指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电);接线柱(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7884号、第43171845号“正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器接插件”、“电流开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正泰”,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99024号“正豪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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