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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20153号“兴兴正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2:02第58820153号“兴兴正泰”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436号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李真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李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820153号“兴兴正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兴兴正泰”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3520号、第3862535号“正泰”、第963517号“正泰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第1189594号“正泰”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且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亦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20153号“兴兴正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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