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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67652号“玖岁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1:57第58167652号“玖岁山”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8947号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167652号“玖岁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玖岁山”,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第16897419号“百岁山”、第11562387号“百岁山 GANTE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乳清饮料;果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67652号“玖岁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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