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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05963号“星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1:52第38105963号“星耀”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6193号
异议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38105963号“星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星耀”,指定使用于第9类“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上。本案中,“星耀”为烈士姓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与烈士名字相关联,产生不良的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05963号“星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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