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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35779A号“乐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0:09第57935779A号“乐范”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3801号
异议人:厦门乐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乐航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乐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乐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7935779A号“乐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范”指定使用于第7类“丝网印刷设备;食品搅拌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747110号“乐范”、第13003521号“乐范 LERAVA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乐范”、“乐范 LERAVA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35779A号“乐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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