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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44216号“久盛宸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7:00:15第58044216号“久盛宸博”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3806号
异议人:久盛地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欧佳缘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久盛地板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欧佳缘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第58044216号“久盛宸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盛宸博”指定使用于第20类“文件柜;阅书架(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90247号“久盛 JIUSHENG”、第32385698号“久盛 TREESSU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久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044216号“久盛宸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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