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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19056号“中酱魂”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9:50第58919056号“中酱魂”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2432号
异议人: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驻马店中酱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驻马店中酱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919056号“中酱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酱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花椒粉;涮羊肉调料;鸡精(调味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醋;调味品;味精;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调味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18116号和第24593943号“中酱”商标、第15072151号“中酱ZHONGJI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味精;醋”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中酱”,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醋;酱油;鸡精(调味品);花椒粉;调味品;涮羊肉调料;味精;调味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19056号“中酱魂”商标在“醋;酱油;鸡精(调味品);花椒粉;调味品;涮羊肉调料;味精;调味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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