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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43265号“拓宇兴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9:45第57343265号“拓宇兴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2430号
异议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绍兴拓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拓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绍兴拓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343265号“拓宇兴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拓宇兴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测试设备;太阳能电池;单晶硅;多晶硅;集成电路;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瓶;电池充电器;电池;蓄电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38463号和第39449640号“拓邦”商标、第45240303号“拓邦 敏捷 创新 伙伴”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集成电路;电池充电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343265号“拓宇兴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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