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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13805号“华南西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9:40第58213805号“华南西奥”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2426号
异议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南西奥电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南西奥电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213805号“华南西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南西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梯操作装置;自动人行道;升降设备;起重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输送机;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电子工业设备;升降机铰链(机器部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56151号“西奥XAEL及图”商标、第21337262号“西奥”商标、第25329874号“西奥电梯XIOLIFT”商标、第39600439号“西奥电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梯操作装置”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西奥”,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升降设备;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梯操作装置;输送机;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13805号“华南西奥”商标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升降设备;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梯操作装置;输送机;带升降设备的立体车库”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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