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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91623号“午坊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6:59:35第55091623号“午坊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7016号
异议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苏顺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苏顺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5091623号“午坊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午坊斋”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米;谷类制品;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907号、第4501313号“五芳斋”商标,第3104724号“五芳斋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茶叶代用品;糖;非医用营养液;糕点;粽子;米;食用冰;调味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91623号“午坊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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